N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明确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管涛介绍说,修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二是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至非中国居民,可以更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国际收支交易;三是根据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以及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情况,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的申报要求;四是增加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五是增加了对这些申报主体的保密义务;六是删除原办法中的有关罚则,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罚。
□分析
跨境资金监测增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指出,当前国际收支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国际资本跨境异常流动加剧,监管难度加大,有必要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进一步增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预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