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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的陈年普洱茶去年“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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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1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30年的陈年普洱茶去年“包装”?
工商部门表示,商家无法提供权威机构开具的证明,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和可信性,责任在商家
 

N本报记者 蔡学伟

本报讯 号称已经存放了30多年的陈年云南普洱茶,包装日期上却标明为2012年。近日,家住莆田城厢区八十亩小区的吴先生和朋友就遇到了这样一件怪事。究竟茶龄是假的,还是包装出现了错误呢?

听信商家宣传 买下茶砖茶饼

吴先生告诉记者,11月11日,他和朋友来到城厢区益康茶叶商贸有限公司准备买一些陈年云南普洱茶。该公司的小吴介绍说,他们卖的这些陈年的云南普洱茶已有30年,而且云南普洱茶“本身就没有保质期”,会“越陈越香,越陈也越保健”。

吴先生说,之前他对这种陈年云南普洱茶也有耳闻,加上亲口品尝后感觉口感不错,便立即决定多买一点送给亲友。随后他和朋友花费200元买了一盒茶砖、一盒茶饼。

回到家后,吴先生发现这些陈年云南普洱茶外包装盒上印的日期是2012年11月18日。难道这些所谓的“30年陈茶”根本就是新茶?第二天,他找到商家询问。益康茶叶商贸有限公司的回答是,包装盒上所印的时间是包装的时间,而不是茶叶的生产日期。

吴先生觉得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的一般都是生产日期,商家的说法显然是一种托词,无法让其信服,于是便提出了退货的要求,却被商家拒绝。无奈之下,他只得向当地工商部门求助。

工商部门:30年茶龄口说无凭

负责处理此事的莆田城厢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过了解,他们认为,该茶叶商贸公司仅仅凭借所谓的口感和茶艺讲解员的一番口头推荐,声称自己销售的陈年云南普洱茶年限有30年,却无法提供权威鉴定机构开具的证明,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和可信性。因此,此消费纠纷的过错在商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及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过工商部门介入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还吴先生的购茶款200元,并向吴先生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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