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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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须分公权和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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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须分公权和私权

闵汝明/漫画
 

N蓝天彬

背景:12月3日,高中女生琪琪从广东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前一天,因怀疑她偷窃服装,服装店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她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广东陆丰警方8日立案侦查后,将服装店店主刑拘。(12月15日《新快报》)

这起悲剧,是谁都不愿看到的,店主的草率和网友的暴戾难辞其咎。

我的一位律师朋友认为,店主最好是报警,不提倡网络曝光,不过,网络曝光是一种谴责或求助的行为,也是可以的,毕竟“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如果没有过硬证据,店主可能就要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至于网友“人肉搜索”,他说,这是一种“协助”,即使有错,主要责任还是在店主这样的最初发帖人。

对此,我有些不同意见。网络时代,人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搜集者和发布者。一不小心,就可能跨过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线。你不希望别人乱入,你也就不能乱搞。发言、转发要慎重,有点责任心总是好的,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有七分证据不说十分话。这既是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面对未成年人的时候,我们就更要慎重,即使有证据,也要考虑其身心健康。

现实的困境还在于,国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提及“人肉搜索”,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多见于宪法、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等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行业性规范,缺乏全局统筹和可操作性。

我们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能尽快建立或完善。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作为个人,应当“恶猜公权,善待私权,宁枉公权,不枉公民”。

公民应该享有充分的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等,互不干扰。政府部门和官员享有公权力,在某些方面也就让渡了部分权利。官员也是公民,虽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但宽容度应该更高。“人肉搜索”不该针对你我他这样的公民,可以针对政府部门和官员,针对贪污腐败。对他们的严苛,是现代文明社会题中之意,是身在其位须付的代价。但最后仍要强调,以证据说话,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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