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5版:莆田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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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时被撞亡 家属状告车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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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时被撞亡 家属状告车场合伙人
死者家属认为其当时在场,但未尽提醒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法院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
 

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翁国山

本报讯 莆田涵江人游堂某和俞某合伙经营一家汽修美容店。在一次接手修车业务时,游堂某不慎被倒退的货车撞死。其亲属一怒之下,将货车司机、货车所属公司及货车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还将合伙人俞某一同当成了被告,要求其承担30%的责任。

交警调查:货车司机负全责

据了解,2012年2月,游堂某与俞某合伙,共同在涵江区国欢镇开办了一家汽修美容店,一同承担场内的汽修工作。同年7月13日下午4点40分左右,货车司机吴某驾驶车牌号为闽BM8878的轻型厢式货车来到该美容店进行修理。其在倒车过程中,由于未及时查明车后情况,将站在车后位置的游堂某撞倒。游堂某由于伤势过重,当天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案发后,涵江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调查,最终认定货车司机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游堂某无任何责任。

家属认为:合伙人应予补偿

尽管交警部门已对事故责任做出了认定,但游堂某的父母和妻子认为合伙人俞某事发时同在场内,却未尽提醒义务,且俞某作为合伙事务受益人,也应给予游堂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便将其与货车司机、货车所属公司及货车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四方赔偿损失80.9万余元,俞某承担30%的责任。

近日,涵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判决肇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61万元、货车所属公司赔偿6.3771万元,而对于要求合伙人俞某承担30%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则予以驳回。涵江法院表示,法院已判决由保险公司与货车所属公司进行赔偿,而游堂某的家属未能举证保险公司和货车所属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其要求被告俞某给予总损失额30%的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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