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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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罗地网抓小偷”需要厘清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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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天罗地网抓小偷”需要厘清前提

 

背景:1月6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建立的涉案图像协查平台——“天罗地网抓小偷”正式上线。警方将“电子眼”捕捉到的身份难以确定的盗窃嫌犯的图片和视频,展示给公众,让广大网民协助核实其身份并提供破案线索,将给予奖励。(1月6日《新京报》)

“天罗地网抓小偷”要防止变相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甚至演变成一场场变相的“人肉搜索”,需要三个前置条件作为保障。

其一,要有准确证据,显示涉案图像中的当事人确为嫌疑人。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对每一个拟公开的涉案图像,对网民提供的每一条线索,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批。

其二,要有严厉处罚,防止网民在协查办案时进行“人肉扩散”。这就要求警方严禁民众未经授权调查嫌疑人,或私自将有关涉案人的身份信息公开,凡有此类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最大程度保护嫌疑人隐私。

其三,要防止被滥用,不能为了提高破案效率,而把“网上认小偷”当作“不二法门”。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有权公布相关案情,对嫌疑人进行通缉,请公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说:“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但是,这两部法律法规,恐怕更多的是针对那些穷凶极恶、构成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构成刑事立案、只适合治安处罚的小偷等蟊贼,发布嫌疑人影像,是否属于滥用通缉权?

(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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