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小芳 通讯员 蔡静吟
本报讯 因嫖客差两百嫖资,莆田涵江一卖淫女便向警方谎报被强奸。民警查明事实真相后,最终嫖客因嫖娼被处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0元。卖淫女则因卖淫和诬告陷害他人被处行政拘留20天、罚款5500元。而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皮条客被处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0元。
据了解,1月14日凌晨2时许,涵东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一女子称在涵东街道某酒店9016房间内被人强奸。22岁的报案女子胡某,在该酒店做侍应陪酒工作。胡某称,当晚她和客人郭某在包厢喝酒,酒过三巡后被郭某拖拽至酒店房间内强行发生性关系。
而据郭某供述,1月13日当晚,其在酒店包厢内唱歌时结识了胡某。在李某的介绍下,两人很快达成了一桩“生意”。随后,两人来到酒店客房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胡某称嫖资应为800元,但他只付了600元就离开了客房。
对于两种截然不同的供述,警方以中间人李某和在场服务员为突破口,同时调取酒店的监控,发现胡某是自行跟随郭某进入酒店房间,神志清醒。在证据面前胡某不得不承认自己报了假案。胡某说,向郭某讨要剩余嫖资被拒绝后越想越不甘心,认为自己“人财两空”,一怒之下就向警方报了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