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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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不得提拔” 又一个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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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不得提拔” 又一个紧箍咒?

 

背景: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被问责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等与实际联系紧密的内容。

其中,明确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2版和今日A16版)

观点1 是顺应公众期许

“裸官”或许会叫冤,我是“裸官”但不一定是贪官,做贪官的也不一定都是“裸官”。因此,有观点认为如果单纯对“裸官”出台过于苛刻的制度,不一定就能防治腐败。相反,如果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到位,就算有大量的“裸官”,也同样可以防止大面积的贪腐。类似的观点多少有些道理,但“裸官”不得提拔,显然符合公众的期待,也顺应现代政治常识。

特别是一些关键岗位的官员,如果其全家老小都出国了,是否有资格做中国的官员,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如何保证其对国家、公众的忠诚?譬如在一些国家,对政务官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国籍要求异常严格。我国逐步给“裸官”上紧箍咒,这显然是公众乐见的“和国际接轨”。

(张燕)

观点2 禁止“增量”清理“存量”

“裸官”不得提拔是对“增量”进行限制,也就是限制了“裸官”的上升通道,但是,对于“存量”并没有进行清理。目前,在一些地方党政机关,“裸官”仍然占据了重要的领导岗位。这些“裸官”不进行清理,一是仍然影响到政府的声誉,二是仍然有利用职权腐败再借机逃跑的可能。因此,我认为,还应当对“存量”裸官进行清理,规定他们不得担任重要的岗位,并且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对于“裸官”现象进行清理,重要的是如何来发现“裸官”。相关部门人力、物力有限,很难完整地核实官员的情况,公开透明才是防范“裸官”的最佳途径。可将官员是否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在网络和媒体上公开,还须制定相应的制度惩戒措施,报告情况不实的,给予免职或其他处分。 (杨涛)

观点3 警惕提拔后变裸官

不选拔“裸官”,实施是关键。作为一种“反腐新规”,既需要做好事前准备,也需要做好事后纠察。

不选拔“裸官”,还要防止有的领导干部在任职过程中,由不是“裸官”向“裸官”转变。在职的领导干部,有的身居要职,选拔任用时或不是“裸官”,但随着社会形势和个人情况的变化,可能会逐渐逐步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按照条例,虽然他们已经失去了选拔的可能,但对这类官员采取必要措施,或许比不选拔“裸官”要难,需要有敢于动真碰硬的勇气和更严肃的制度保障。   (吴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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