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昕颖
本报讯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出台《福建省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总额控制结算暂行办法》。
据了解,该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一年。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标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引导医疗机构自觉控制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