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方晨
本报讯 1月12日,莆田市民李女士和朋友在荔城区文献东路中段的一家手机卖场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OPPO手机,可回家仔细一看,里面竟有一个月前的手机录音。她怀疑手机是翻新机,要求商家退货却遭到拒绝。李女士随即投诉至荔城区工商局。
15日,经荔城区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原来李女士购买的手机曾放于柜台用于演示,录音系店员介绍功能时所留存。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商家内部管理存在过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批评教育,商家向李女士道歉,并为其更换一部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