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新京报
背景:近日微博上有网友贴出河南南阳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图片,并称有访民被非法拘禁在此,还有网友直接称其为“新型劳教所”。(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09版)
“训诫”的语义是告诫,教导。在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确有关于“训诫”的规定。但《信访条例》只明确对违反规定的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按通常的理解,训诫应在现场当面进行。即便确有需要安排在特定地点进行,训诫也只能是短时间的。“24小时不间断”、“不少于24小时”的训诫,实质就是曲解“训诫”制度,剥夺、限制被训诫人的人身自由。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由法律制定。国家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权限作了严格规定,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且立法机关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从河南的情况看,几个政府部门联合发文,借用并曲解“训诫”制度就完成了国务院也无权出台的“自由罚”。若对此类“训诫罚”和“训诫中心”不予重视、不加废止,还真难判断它是否会滑向“新的劳教”或“新型劳教所”。
如今,劳教制度被废除,而一些地方政府截访的压力仍然存在。“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本就违法,此时,更应警惕其成为劳教所的替代品,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打击上访民众的新工具。有关方面需要依法介入调查,通过违法审查程序明令废止此类红头文件,方可保卫来之不易的法治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