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林智 通讯员 林金东
本报讯 没有钱款出借,却把信用卡借给他人,并协议在出借期内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结果因借用人透支没有及时偿还,产生巨额罚息,当事人双方都认为应该由对方偿还,不愿妥协,闹上了法院。昨日,记者从仙游县法院获悉,经一审判决,该巨额罚息由出借人陈某自行负责。
据了解,2010年4月4日,张某因资金紧张,欲向陈某借款4万元,但因陈某自己没有现金可借,碍于情面,陈某遂将两张透支额度均为2万元的银行信用卡出借给张某,并告诉给张某该信用卡密码,张某许诺一旦资金紧张得以缓解,将在原有借款的基础上给予陈某3000元的经济补偿。于是,当日为了慎重起见,陈某和张某立下一份协议,并交给陈某收执为凭。
签完协议之后,张某顺利地从陈某手上拿到了信用卡,随后立即将两张卡内的4万元透支额度全部用于消费,并且在还款到期日拒绝向银行还款。由于银行每月还款日前均会向原有持卡人陈某发送催款短信,在得知欠款没还后,无奈的陈某多次寻找张某要求及时还款,但均无法联系上张某。在银行的多次催讨下,陈某迫于无奈,于2013年3月共计偿还给银行该两张信用卡本息、滞纳金等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之后,陈某行使追偿权,向仙游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垫付的款项本息。仙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通过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向陈某借款,双方为此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张某应在借款的期限内及时偿还该借款。陈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其与银行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陈某作为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但陈某没有及时还款,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应由陈某自己承担。
故陈某要求张某承担透支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