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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闹访”矛盾 17人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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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2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化解“闹访”矛盾 17人免刑罚
莆田首开不起诉公审会,认为这些人是因为交通事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后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所以免予起诉
 

N本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徐涵清

本报讯 因父亲在交通事故中身亡,莆田秀屿区的卓某芳在要求赔偿方面,通过围堵镇政府大门,想要政府出面干预。卓某芳等17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追究法律责任。鉴于涉案人员具有悔罪情节,且卓某芳是因为其父亲身亡才产生愤恨,社会危害性相对影响不大,秀屿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就该案拟不起诉问题召开公开审查会,最终决定对涉案的17人免予刑事处罚。据了解,这是莆田首次召开相对不起诉案件听证会。

交通事故死亡家属索赔80万

据秀屿区警方介绍,2012年12月28日,卓某芳的父亲在一起摩托车交通事故中身亡,在处理父亲后事的过程中,卓某芳要求肇事者李某赔偿80万元抚恤金,而80万对于家庭相对贫困的李某来说却是一笔无法拿出的巨款。在与李某协商赔偿额未果的情况下,卓某芳想到让秀屿区埭头镇政府出面进行干预。

去年1月7日,卓某芳纠集卢某兰、张某等30余人聚集在秀屿区埭头镇镇政府大门口,用私家车辆堵住大门,禁止人员和车辆出入,严重扰乱了镇政府的工作秩序和其他群众的办事需求。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埭头派出所民警多次劝说,但均遭到卓某芳等人的抗拒。经群众举报后,秀屿公安分局民警在劝说无效后强行将参与围堵镇政府大门的群众驱散。

征询各方意见决定不起诉结案

事后,卓某芳等17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警方抓获。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由于卓某芳是在其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愤恨才纠集他人进行扰乱,社会危害性相对影响不大,同时具有悔罪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具有以上情节的,可经过公开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群众认为其值得同情并且在取保后确实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相对不起诉。

今年1月13日,在公开审查会上,当地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群众等应邀旁听了此案公开审查的全过程。他们认为,对该案以不起诉方式结案有助于化解卓某芳家属心里的愤恨,利于其家庭子女的成长,能真正实现案结了事,化解卓某芳和李某的矛盾,会上最终决定对涉案的17人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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