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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欺诈 赔偿增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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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给不法商家套“紧箍咒”
商家欺诈 赔偿增两倍

 

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付严

本报讯 违法成本低,商家知法犯法;面对问题,商家闭口不谈,敷衍了事……这些问题,估计许多市民都碰到过,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出台后,对商家责任做出更明确规定,将让不法商家“闻法色变”。昨日,福州市工商局联合市消委会召开服务企业消费维权座谈会,以新《消法》解读、培训为重点,强化经营者社会责任和经营自律意识。本报也联合福州市工商部门,对新《消法》出台后有哪些条款需要商家“小心”进行一一解读。

缺陷产品召回不再只靠企业良心

【案例】消费者陈先生购买了某厂商生产销售的某款新型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热水器爆炸。经调查,该款新型热水器设计有缺陷,属于缺陷产品。但是由于国家没有有关召回的规定,无法采取强制召回,只能凭企业“良心”去召回。

【法规】新规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读】新《消法》要求经营者在发现存在缺陷的商品时有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义务,其中还特别要求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

电商不得玩“隐身”

【案例】某电视购物广告宣传减肥茶产品“一喝见效”,并承诺无效包退。吴小姐通过广告电话订购该款减肥茶,但使用后不见效果,而且还出现红斑、肠胃不适等情况。由于该购物广告没有提供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吴小姐无法找到该减肥产品公司维权。

【法规】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读】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吴小姐受到侵权,通过走民事起诉渠道维权时,便可以依据该法的规定要求广告经营者提供该商品厂商地址、联系方式。

商家欺诈赔偿不低于500元

【案例】杨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10.2元/公斤。结账回家后,杨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是按大米原价计算的。杨小姐用手机拍摄促销价牌后,找收银台理论,收银台坚持按原价收费。

【法规】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杨小姐可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杨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这项鼓励维权的规定出台,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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