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林荣 林帅
本报讯 3月1日,闽侯的黄老伯在当地一家便利店花25元购买了5听百威啤酒,傍晚5点多一家人围着吃饭,黄老伯喝了几听。晚上8点多,黄老伯突然开始拉肚子,还一直想吐。儿媳妇赶忙将黄老伯送往福州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消化不良,在医院挂吊瓶花了医药费160多元。
“怎么啤酒喝完就出现身体不适了呢?”黄老伯的儿子仔细检查,发现傍晚父亲买回来的啤酒生产日期是2013年2月2日,保质期是一年,竟已经过期,他要求商家赔偿,对方却对此不予回应。黄老伯儿子拨打12315申诉。经工商调解,商家赔偿医药费160元,退还黄老伯购买的啤酒费25元,另外再按10倍赔偿,赔给黄老伯250元。
工商说法:若发现销售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还进行销售的,按照法律,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新修订后的《消法》还新规定了“康复费”赔偿,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中,还包括了“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消费者可以此维护自身更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