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佛像、手镯、项链、珠子……这些象牙工艺制品,做工精良、材质上乘。28岁的福建小伙杨某,在山东济南一地摊上花了2.4万元把这堆东西淘了回来,途经浙江海宁时,被查获。3月14日,杨某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被海宁市检察机关依法批捕。(3月16日《钱江晚报》)
这位小伙既没有偷也没有抢,更没有去非洲猎杀大象,也没有从境外走私象牙,不过是在地摊上淘了些“便宜货”准备带回家,乍看起来,这事很冤枉。但认真分析,其实并不冤枉,于法于理都能解释。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这一罪名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大象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象牙制作的工艺品当然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尽管为收藏而买卖比那些单纯地猎杀,或者为牟取暴利而走私的行为更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并不表明没有社会危害性。因为,没有买就没有卖,没有卖,象牙就不存在价值,也就不会有那么多无耻之徒为暴利而铤而走险。
只有一种情形,这位小伙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那就是,他在地摊淘到的象牙的确非常便宜,卖家告诉他这是仿真工艺品,而他本人也不识货,认为是仿真品。那么,他主观上没有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意图,自然也就不涉嫌这一犯罪。
从这位小伙稀里糊涂就栽入法网,以及网上不少为他叫屈的现象来看,我们倒要加强法制教育,要让公众清楚地知道,即使是为了收藏、好玩,买了、运了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也是犯罪。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