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继叫停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后,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念紧箍咒。近日央行向多家机构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进行征求意见。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各方还处于激烈的博弈中,这并非最终版本。
对比2012年的首次征求意见稿,当下的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无论是针对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和消费额度,还是具体的第三方支付功能,其要求均显得更为严格。比如,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再比如,个人支付账户的资金来源仅限于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个人账户转账和消费额度上限的大幅降低,不仅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功能受到抑制,个人支付账户将只能用于个人消费,而不能用于商业经营(因为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亦变相表明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将遭受巨大打击(因为年累计转账金额不能超过1万)。而且,“个人支付账户资金须源于本人借记账户”这一规定,更是彻底扼杀了第三方机构的支付结算功能,从此,个人和商家将无法享受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免费快捷支付结算服务,所有的支付结算将必须绕道银行才能进行。
客观而论,基于二维码确实存在传输、解析等技术层面的不确定风险,对其叫停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第三方支付启动如此过度严格的管理规定,确实是不应该的,由此对我国已然形成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生态,其冲击均将堪称是毁灭性的。
对于当下而言,面对由创新推动的新型互联网金融生态,相关监管部门未雨绸缪,及时强化监管是对的,但是,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是明确互联网金融立法和提高跟踪监测水平,而不是削足适履,用“限量”的方式去堵住风险,更不能以监管之名,而行垄断保护(受益对象当然是银行和银联)之实。
(杨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