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蔡振武 王琳琳
本报讯 因为一言不合,有精神病史的婶婶挥刀对准年仅16岁的侄子连刺了两刀,致其轻伤。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兰提起公诉。
陈某兰今年42岁,家住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几年前曾因精神分裂症被送到黄石慈康医院治疗,后康复出院。2012年12月的一天中午,侄子陈某到家中来玩,午饭后,陈某坐在饭桌旁玩手机,陈某兰要收拾碗筷,让陈某起身,而陈某有些赌气,故意将碗筷弄乱。陈某兰十分生气,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刺向陈某的脖子。陈某用手捂住脖子,陈某兰又刺去第二刀,伤在陈某的左手上。陈某被家人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轻伤。
案发后,陈某兰经有关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办案检察官表示,据《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兰属后一种情况,为限定责任能力。
近年来,莆田市曾发生过多起“武疯子”伤人事件。2009年8月15日,荔城区新度镇王某精神病复发,手持菜刀在路上乱砍,造成三男两女被砍伤,民警最终将其制服。2013年3月,黄某因怀疑购买的矿泉水有问题,持刀将店主砍成轻伤。经司法鉴定,黄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介绍,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其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