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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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房屋公告应及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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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3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征用土地房屋公告应及时“送达”

 

背景:山东平度征地

火灾事故关注热度不降,新华社发文提出“三问”,其中第二问就是“村民知情吗”,结果还真难说。平度市凤台街道和杜家疃村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发了公告,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而部分村民则坚称对自己的承包地被征收“不知情”。

对于征收土地和房屋需要公告,有关法律的要求是明确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不过,规定存在一个漏洞,即你公告了,土地房屋的主人却可能不知道。

其实,这样的矛盾在许多征地拆迁中都发生过,官方说发出了征用公告,农民说没发,或者说没有看到。对此,笔者以为需要填补一个法律漏洞,即对于征收土地房屋,不仅需要公告,而且必须向当事人送达,做到这点才可以避免公告发了却没看到的矛盾。从理论上说,公告只是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但具体的征收必须和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联系。这就好比法院的开庭虽然事先公告了,但还必须另外以书面形式送达诉讼当事人,才能保证其出庭应诉。值得指出的是,决定征收的政府和被征收人是平等的,双方必须平等协商,而不是让被征收人去听你的单方面决定。  (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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