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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差40岁才可收养”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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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3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相差40岁才可收养”不合理

 

背景:家住江苏省徐州市的18岁女孩苗丹,至今没见过自己的户口是啥样。直到最近班主任通知高考要报名,苗丹才说出了残疾养父为自己奔波18年却没办下一纸户口的事。当地民政局回应说,法律明确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要相差40岁以上。

虽然苗丹和养父年龄相差不足40岁,不符合收养法要求。不过,说苗丹户口问题不能解决,倒也未必,例如可以将苗丹落户到其养父的亲戚家,或者苗丹既然已年满18岁,也可让其单独立户。总之,办法是有的,关键看政府部门肯不肯动脑筋。当地让苗丹18年来一直成为黑户,显然存在失职。

从这个案例可看出,收养法中,“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要相差40岁以上”的规定,更需要重新审视。

得承认,收养法之所以有如此规定,是出于对女童的保护。但问题在于,年龄限制就能让女童免受性侵吗?现实中,许多性侵案的主角不乏六七十岁的老年人,今年初,广西就传出一留守女童遭十多名中老年人长期性侵的消息。

在民间的收养中,保护女童免予性侵,武断设定一个年龄门槛,其实并不合理。真正有效的办法应该是对每一个具体的收养申请人做全面细致的评估。

例如有的国家就规定,25岁以上的公民都可以收养儿童。但申请人在收养之前,必须接受严格的个人和家庭调查。这种调查包括对申请人的心理、情感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细致了解申请人的日常品行,全面审查其照料儿童的能力等等。即便收养批准,政府和相关儿童保护团体也会对被收养儿童的状况进行长期跟踪,若发现被收养的孩子受了委屈,随时都会取消收养人的收养资格。

《收养法》自1998年修正以来已有16年,该是对其中这个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的时候了。      (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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