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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茶上市 价格涨两成
感受工商“不找借口”的服务
最终解释权归店家?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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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3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终解释权归店家?行不通!

 

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唐华明 林万东

本报讯 在消费中与商家发生纠纷,商家往往会拿出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许多市民过去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记者昨日获悉,莆田工商部门将叫停“最终解释权”这种具有霸王条款性质的做法。

海报标“终解”被罚2000元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南日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海山村南海东路,立案查处了一起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案件。

据悉,最近,南日镇海山村南海东路有一家沃特体育专卖店开张,为了促销盈利,该店推出优惠价格和服务招揽顾客,张贴“沃有豪礼”有奖销售宣传海报,在海报底部标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由于该条款涉嫌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被工商部门叫停。鉴于贴出宣传海报后售出的商品数量不多,危害后果不大,执法人员作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制消费者权利条款无法律效力

据莆田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执法人员介绍,商店为开展活动促销以广告单、海报等方式进行宣传,属于合同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形式。如上述例子中,沃特体育专卖店张贴的海报与消费者间构成一个“格式合同”,但宣传海报中单方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该执法人员表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在格式条款中作出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无效,因此发生消费纠纷时,商家不再享有单方解释权。

目前,莆田多地工商部门已加大对类似“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的检查力度,一旦发现商家存在类似行为,将坚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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