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智 通讯员 陈玲玲
海都讯 因儿子结婚,林某父母将名下的两栋房屋西边的一栋,分给儿子儿媳居住,并签订分家协议。几年后,儿子儿媳离婚,儿媳认为,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可是房屋所有权仍在男方父母名下,男方认为不该将房产分割给女方。这到底有何说法?
仙游县法官认为,父母召集家庭成员分家,应视为父母将名下共同财产,在各子女之间作分割的行为。家庭各当事方之间均在分家协议上签字,分家协议中有关于财产分割的权利义务的记载。在男方父母无明确表示,只将讼争房屋赠予儿子一人的情况下,应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予。昨日,记者从仙游县法院获悉,经审理院方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将分得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