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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机关 经营性资产将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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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4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省级行政机关 经营性资产将剥离
商业房地产全部列入脱钩范围,明年上半年全部完成脱钩
 

N海都记者 练仁福

海都讯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我省行政机关的经营性资产将逐渐剥离。记者昨日获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下发《福建省省级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实施方案》,将省级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与原占有使用的单位脱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建立新型的资产集中统一管理机制。

经营性资产类型包括:用于自营、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商业用房、场地、配套设备设施和其他物业;所办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如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经营使用的房地产及设备设施;闲置、未利用的房地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其他用于经营或具有经营性质的资产。

方案明确,以2014年1月1日为界定时点,在该时点及之后凡属上述类型的资产,一律列入脱钩范围。凡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资料明确注明为商业、店面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不分界定时点,一律列入脱钩范围。

方案提出,对适合办公使用的经营性房地产,原占有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转作办公用途。对难以转为办公用房且经营效益低、管理成本高的经营性资产,以及需要变现的对外投资股权,可通过市场逐步转让变现,转让收入上缴省级财政。其中土地、房产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进行转让变现。

福建省脱钩工作采取“先行政机关、后事业单位,先在榕单位、后非在榕单位”分步实施。2014年底完成省级行政机关和在榕财政核拨事业单位脱钩,2015年上半年完成其余单位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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