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工作。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四个意义
第一,《实施意见》是煤炭产业坚守“红线”意识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治本攻坚的行动指南。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强化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9种类型煤矿,充分体现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体现了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底线要求。《实施意见》提出淘汰退出落后小煤矿,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社会力量促进矿井实施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升级改造,提高准入门槛,抓住了煤矿安全的源头治理;提出推进煤矿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抓住了煤矿安全的重要基础;提出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和瓦斯管理,抓住了煤矿安全的关键环节;提出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抓住了影响煤矿安全的决定性因素。
第二,《实施意见》是煤炭产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有力举措。
近年来,我省煤矿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但全省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有三分之二多,部分矿井煤层赋存条件复杂,资源储量少,灾害防治能力和改造提升价值不高,随着开采强度和深度的增加,开采条件将越来越复杂,面临的灾害威胁将越来越重。2012年下半年以来,国内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煤炭需求放缓,我省煤炭行业也受到了一定影响。《实施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淘汰6万吨/年以下煤矿,2018年底前淘汰9万吨/年以下煤矿,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是转变我省煤炭产业发展方式、调整煤炭产业结构的有力举措。只有加快淘汰退出,严格安全准入,提高准入门槛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准入标准,才能打造我省煤炭产业“升级版”,实现煤炭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
第三,《实施意见》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
《实施意见》从关心爱护矿工,使矿工体面劳动、生活得更有尊严的需要出发,提出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护煤矿工人权益、提高煤矿工人素质等长效机制,要求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省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等,从根本上保障了工人的基本权益,促使煤矿农民工尽快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变,体现了我们党群众路线的宗旨意识。
第四,《实施意见》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行动。
《实施意见》明确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要求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强化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并对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权限明确界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各有关部门在煤矿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逐一明晰,划清政府、企业的职能、定位、责任及相互关系,促进政府管理更加到位,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改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