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突出实事求是,体现可操作性。
《实施意见》提出一系列扶持政策或措施作为保障。如提到淘汰小煤矿时,要求产煤市、县(区)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加大支持关闭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及重大灾害治理、推进机械化开采等力度;对关闭淘汰煤矿,市、县(区)政府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奖励(补助),被关闭煤矿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额退还;对早关、多关小煤矿的市(县、区)加大资金倾斜等政策支持力度,鼓励资源整合和升级改造,支持开展省外替代煤炭资源运输通道规划和建设、产煤地区区域经济振兴规划、发展替代产业、煤矿分流职工再就业等工作。针对我省煤矿瓦斯含量低、煤层极薄、地质构造复杂、工作面单产低等特点,《实施意见》提出矿井要确保采掘部署合理,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正常接替,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开采三角煤(包括断层带、压薄带、鸡窝煤和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或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实现“两眼见面”和“高位贯通”,由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后
实施;对井下工作面的规范管理工作,要求产煤设区市政府、省能源集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科学规范的采掘工作面管理意见,经报国家相关部门同意后制定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到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时,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建立煤矿水害防治专项资金,对煤矿集中的矿区组织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提到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时,要求重点产煤县(市、区)政府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为煤矿提供各类技术服务。
第二,突出分类指导,体现针对性与规范性。
《实施意见》不以简单的条框进行束缚,对不同类型煤矿实行分类指导。如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煤炭资源枯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等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对无法开展升级改造、未实现正规开采或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以及煤矿生产期间确因地质情况、生产技术条件等发生变化的,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重新核实和认可。
第三,突出与时俱进,体现创新与提高。
《实施意见》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行创新与提高。在严格安全准入方面,一是停止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开办许可;二是现有煤矿水害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不再扩大产能,并重新核定产能;三是明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备的程序;四是不具备煤矿水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煤炭资源,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五是煤矿必须配备“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且不得要其他煤矿兼职。在普查治理隐蔽致灾因素方面,一是未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的煤矿,不得划定矿区范围,不得建设和生产;二是对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市、县两级政府在2014年底前完成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在煤矿“四化”建设方面,一是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煤矿机械化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完善推进煤矿机械化的责任制和奖惩制度,鼓励扶持煤矿加快技术改造步伐,逐步提高机械化程度;二是建设完善矿井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监控;三是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随机抽查和监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四是市、县两级监控中心和煤矿至少配备3名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人员,严格24小时值班值守。在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方面,一是达不到《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二是确定矿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煤矿工作收入;三是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按期发放矿工工资;四是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五是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在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方面,一是要求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注重执法效果,提高监管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停产整顿煤矿按分级管理权限验收、签字的具体规定,不得层层下放;二是明确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的基地、装备、运行等保障,推进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矿井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地方政府加快配备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
总之,《实施意见》体现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只要部署到位、落实到位,将有力推进我省转变煤炭发展方式,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