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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5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副大队长受贿为违建开绿灯
秀屿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翁某受贿6.8万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
 

N海都记者 陈丽明通讯员 郁舟书

海都讯 收受他人贿赂后,利用手中职权,对对方的违章搭盖视而不见。昨日,记者从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秀屿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翁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翁某有期徒刑5年,对受贿款项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翁某受贿一案中,陈某作为秀屿区笏石镇的一名普通村民,主动帮着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在翁某被查出的4次受贿行为中,3次均与陈某有关,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间,被告人翁某在同案人陈某家中非法收受郑某的2万元,请求在他家违章建房一事上给予关照。同年间,翁某在他人的机砖厂非法收受了他人代村民林某所送的1万元,并承诺在林某板材场的违章搭盖一事上给予关照。同年间在陈某家中,翁某非法收受了陈某代请托人方某的8000元,为感谢其在方某家违章建房一事上给予关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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