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谢丹 通讯员 吴寅生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荔城区检察院获悉,刘某某在任莆田市荔城区教育局监察室主任兼任荔城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2.05万元。近日经荔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后,一审判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
据悉,刘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万元。非法收受区校安工程承包方及辖区内部分学校校长贿赂款,共计170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受贿220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某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部分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