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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不应该“晒”卖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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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不应该“晒”卖淫女

 

背景:19日凌晨,深圳警方开展行动清查4家涉黄场所。警方总共带回了69人,包括卖淫妇女、工作人员以及一些顾客,由于人数太多,坐满了半个篮球场。

又见扫黄“晒”卖淫女!卖淫嫖娼于法不容,警方打击卖淫嫖娼活动于法有据,但是并不等于有权力用羞辱的方式将卖淫女示众。将卖淫女集中于篮球场并拍照,照片散落于网络上,有些面貌可见,侮辱人格,透露出一种游街的意味。

游街示众,是一种古老的羞辱方式,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已经涉嫌侵犯公民人权。正是基于此类乱象泛滥,2010年11月,公安部会同妇联等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注意保护卖淫妇女和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羞辱妇女。

无论卖淫女还是嫖客,既然违法了就应该依法处理,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处理不能扩大化,不能随意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通知已经过去数年,对卖淫女“游街”和公开曝光的行为仍然存在。此举除了证明权力的任性,更让人看到相关警方喷吐道德正义感,缺乏法治意识。对卖淫女的“示众”仍然此起彼伏,究其原因,还与问责缺失有关。(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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