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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5年首修,提交人大审议,发生特大食安事故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N据新华社电法制晚报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3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九次会议审议,这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草案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

草案拟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严厉处罚,“剑指”监管部门不作为。草案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责。

关键词:处罚 食品加有害物可罚货值30倍

此次修法通篇着力体现“重典”,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

在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对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的情形,规定可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但并未明确哪些行为可被认定为未履行职责。

修订草案明确了职责逐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分规定。如,三种行为将给予开除处分,包括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以及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同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处罚,对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可吊销其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20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关键词:赔偿 “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草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大,在保留原有的10倍价款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视具体情况可选择损失的3倍赔偿以及间接损失赔偿规定。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经营将被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此外还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害,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赔偿。不过,专家认为赔偿力度还不能威慑违法犯罪分子。

关键词:网购 入网食品卖家需实名登记

目前保健食品监管、网购食品监管等领域存在法律法规空白。

针对网购食品交易,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明确其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先行赔付。

草案还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并明确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草案特别强调: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关键词:监管 生猪屠宰由食药部门监管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度存在监管漏洞、盲点、交叉等问题。去年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

此次草案明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草案规定,将质检生产、工商流通、商务酒类及生猪屠宰环节交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此外,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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