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日前,《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规定,老人可以对子女“啃老”说不。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人经济资助的,老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人的财物。(人民日报)
@张卫斌:有道是,法律不张,道德不立。法律的作用不仅是惩戒、震慑、规范、约束人们的错误行为,也有潜在的价值导向、社会评价、教育教化的功能。没有法律做保障,社会就会杂乱无序,很多道德领域的所谓“小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张智全:通过立法禁止恶意“啃老”,初衷是好的。但归根结底,“啃老”属于道德范畴,将道德调整的内容纳入法律强制轨道,能否真正解决问题?对于子女“啃老”的恶意行为,因为家境的贫富悬殊程度不同,父母和子女的理解也不尽一致,甚至大相径庭。连父母与子女对“恶意”行为的界定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旦将其硬性纳入法律规范,又如何确立一个能为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恶意”标准?幻想通过“道德入法”来遏制恶意“啃老”行为,只是一厢情愿。
@杨涛:对于“拒绝啃老”的权利,一方面,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地方立法跟进,在全社会形成老人有拒绝“啃老”权利的氛围,当然,在立法中,要考虑得详尽些,让权利更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各地法院能及时探索,作出相应的判例,通过判例来落实老人的拒绝“啃老”权利,如此,可以更深更广地影响到人们的观念,同时也让权利受侵害的老人能切实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