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赵杨
海都讯 7万元的债务久拖不还,讨要多次无果,宁德福鼎的陈某妹随后将借款人陈某昌告上法庭。不料,福鼎法院审理后发现原告持有的是一张借条,其中的签名是个“小名”,与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名字不符,法院随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9月11日,陈某昌向陈某妹借款70000元。借款到期后,陈某昌仅偿还5000元。该笔借款,陈某妹多次到陈某昌家中催要,陈某昌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返还,陈某妹为此将陈某昌起诉至法院。
不过,经庭审查明,原告所持借条借款人签名为阿昌,与身份证上陈某昌名字并不一致,原告虽解释其为被告的小名,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为同一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应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有条件的话可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在借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