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闽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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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8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投资水电站,8年未分红
古田19位农民状告发电公司

 

N海都记者 涂明

关注理由 2006年,宁德古田19位农民投资了闽侯一个水电站,总投资款129万元,当时建设水电站的闽侯县兴源水电发电公司承诺,每月回报率2%;但8年过去了,农民们从未拿到分红。他们曾要求发电公司公开账目,希望了解水电站运营情况,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19位农民把发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公开账目,包括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8月18日,闽侯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承诺每月回报率2% 却8年未分红

古田县的李先生是此次诉讼的代表人之一。他告诉记者,19名投资者大多是古田县的农民。2006年春节前后,兴源水电发电公司的负责人李某余、余某宝到古田,为旺源水电站融资,向投资者们承诺每月回报率2%。

据了解,旺源水电站位于闽侯县北部敖江水系二级支流徐州溪的廷坪乡河段上,隶属于闽侯县兴源水电发电有限公司。

随后,李先生与其他原告先后将投资款交到旺源水电站财务处,总计129万元。2010年10月,经过他们的不断交涉,兴源水电发电公司给他们颁发了股权证,上面有该公司的盖章以及两名大股东李某余、余某宝的签名。但8年过去了,19位农民从未拿到分红。

水电站是盈是亏?为何不分红?李先生说,他们曾要求发电公司公开账目,希望了解水电站运营情况,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们将发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公开账目。8月18日,闽侯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律师曾否认 农民们的股东资格

前日庭审中,投资者们说,兴源水电发电公司从未向股东提供过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他们要求该公司向他们公开公司会计账簿。

被告兴源水电发电公司的两名大股东李某余、余某宝(分别占公司股权的59.7%、40.3%)未到庭,而是委托了一名女律师当庭答辩。被告女律师表示,公司股东需履行出资义务,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19位农民)履行了出资义务,具有股东资格。

法官询问被告女律师,“原告提供了股权证,上面盖有公司印章以及两名大股东的签名,请问印章、签名是否真实?”被告女律师表示,她不清楚。之后,法官宣布休庭10分钟,让被告律师鉴别股权证真伪。

休庭结束,女律师告诉法官,股权证上的公司印章及李某余的签名是真实的,但不确认余某宝的签名是否出自其本人。

此次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大股东转让股权也未通知小股东

8年未分红,19名农民为何现在才状告发电公司?几位农民告诉记者,这次起诉的导火索,是兴源水电发电公司的大股东余某宝将其持有的40.3%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却没有告知小股东们。他们从该公司一名已离职管理人员口中,才打听到这个消息。

几位农民向记者出示了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的复印件。上面写明:余某宝将40.3%公司股权转让给林某春、余某德,转让价3304.6万元,向银行负债9800万元由公司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余持股比例不变,在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中作为监证担保方。

该协议还有“保密条款”,约定协议各方应对该协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随意向无关方泄露消息。

法律界人士指出,被告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应提前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余某宝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却没有告知小股东们,属于违规。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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