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8版:城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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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9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男子酒驾身亡 共饮者被判担责

 

N海都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林芳 范晓璐

海都讯 一男子酒驾身亡,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与死者共同饮酒的两人告上法庭。近日,建瓯法院一审判两被告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法官给出理由:两被告作为死者朋友一起饮酒,明知死者酒后驾车不但没有给予及时有效的提醒、劝阻,反而一直怂恿死者酒后骑车,对死者死亡存在一定过失。

朋友醉酒仍怂恿其骑车

张某与被告范某、黄某系好友。今年年初,范某打电话邀请张某、黄某到其家中聚餐饮酒。酒后张某回到家中,黄某又打电话给张某,邀其一起去建瓯市区。张某表示自己已醉酒不能骑车。之后,范某骑摩托车来到张某家中,把张某带至自己家,张某妻子不放心丈夫也一同前往范某家中。

随后,在范某和黄某的劝说下,张某同意前往建瓯。范某、黄某、张某各自骑摩托车一同去建瓯。晚上10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子与来车交会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及妻子死亡。市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该起事故张某系酒后驾驶摩托车,张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共饮者未劝阻要担责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共同饮酒的范某、黄某赔偿因张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建瓯法院的法官认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单就与张某一起饮酒的行为而言,不能认定为完全过错,但饮酒客观上会导致饮酒者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因此,共同饮酒者因共同实施了饮酒这个在先的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救护等保护义务,即法律规定的先行为引起的法定救助保护义务。两被告作为死者朋友一起饮酒,明知张某酒后驾车不但没有给予及时有效的提醒、劝阻,反而一直怂恿死者酒后骑车,对张某死亡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判决两名被告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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