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5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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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0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汇错60万,4个月后才发现?
晋安区法官查出“案中案”,原是放高利贷引起纠纷,搞虚假诉讼
 

N海都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晋研

海都讯 福州一男子汇款60万元给他人,过了4个多月上法院起诉对方“不当得利”——理由是他汇错了钱。奇怪的是,这4个多月里,汇款男子既没向银行反映,也未报警。近日,晋安区法院审理发现“案中案”:汇钱男子姚某是搞虚假诉讼。

疑团:汇错为何不报案?

原告姚某诉称,2012年9月3日,他与朋友资金往来时,误将一笔60万元的款项汇入潘某的银行账户,潘某至今不予归还。

潘某称,不是误汇,银行汇款的填单可以证明。假设真的是误汇,60万元巨款往来,当收款方称没有收到汇款时,汇款人应当第一时间通知银行汇款有误要求更正,或报警。但从汇款当日至2013年2月1日(他收到法院电话通知应诉),他从未收到姚某去过银行、警方及原告要求退款的消息。这说明该款项本身是基于一个合法事由。

汇款60万元,4个多月内既未向银行反映,也未报警,法官也觉得蹊跷,于是传唤第三人詹某(因犯诈骗罪在监狱服刑)。

真相:是借贷非不当得利

“是我让姚某汇60万元给潘某的。”詹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主任,2012年认识了姚某。姚某需要信用卡套现,而詹某在商场团购也需要资金周转,后来有了帮姚某套现的资金往来。

姚某与同学合伙放高利贷,詹某知道后就向其借钱,但姚某要求付30%的高利息。“当时我欠太多钱,昏了头,只要有人愿意借钱,利息再高我都答应。”詹某说,她与一超市团购部员工谢某有业务往来。谢某手上有购物卡,正常情况下是先给钱,后给卡。2012年9月3日,她向姚某借60万元,让姚某直接把这笔钱打到谢某指定的账户(即潘某的账户)。之后,谢某将60万元的购物卡交给她。詹某表示,这是她与姚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是不当得利。

原告姚某被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与詹某质证。晋安法院认为,姚某的主张实属谎言,不予采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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