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5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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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0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借车给醉酒朋友枉送了一条人命

 

N海都记者 涂明 通讯员 吉文珺 俞文坚

海都讯 将一辆无牌摩托车借给醉酒朋友骑,结果朋友在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事发后,朋友的父亲将与死者喝酒的那几个朋友告上法庭。近日,三明梅列法院受理此案,尚未宣判。

5月中旬的一个晚上,小张应朋友之邀外出喝酒。次日凌晨散席,一名朋友将一辆无牌摩托车借给小张,小张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不幸身亡。因事故发生时,小张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28mg/100ml,属于酒驾,承担全部责任。小张的父亲张某伤心欲绝,将与小张一起喝酒的朋友们告上法庭。

小张的朋友们感到很冤:“朋友把酒言欢,怎么就喝出一场官司来了?”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提醒

在4种情形下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酒友是需要担责的: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刺激对方喝酒等;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在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喝酒;三是未将醉酒者送至安全目的地;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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