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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0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州首个控烟条例 拟明确11部门监督职责

 

N海都记者 阙文龙

海都讯 昨日上午,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这是福州首个禁烟法规。昨日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11个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例如“公安部门负责旅馆、宾馆、酒店、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场所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执法”、“工商部门负责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执法”。此外,还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联合执法”。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场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少年宫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场所;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商场、超市的室内营业场所;客运公共汽车、动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办事厅、电梯等公共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园的室内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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