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人可以从不同角度去诠释法治中国的理念,而从我的角度来看,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所阐述的法治理念中,突出民意在法治内涵中的价值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新进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这就强调了法律意志应该是民众意志的最大公约数,只有这样法律的遵行成本才能最低,而法律实施所得到的社会支持基础才最广。
具体而论,法治的民意基础从以下五个方面有明确的要求:第一,在立法方面,立法议题的征集与立法程序提出了加强公民与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的可能;第二,在政府依法决策中,将公众参与排在了优化决策途径的首位;第三,在司法机制中,提出了完善公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第四,直面利益集团需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法律渠道;第五,强调社会自我治理价值,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法治中的民意含量不只是一种声称,而更应该变成可承诺的目标、可辩论的标准、可检验的过程以及可评估的结果,而这些工作不能只由权力掌握者与推行者自说自话,而应该有更多的第三方与第四方的声音与专业测量。
这些实践在逐渐扩展,并在现在倡导的政府工作第三方评估与扩大法治民意基础的政策倡导中找到更大发展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意反映机制的实践场,让专业、民主、法治的能量与精神有了创新发展的机会。(袁岳 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