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大戏即将开锣之际,作为戏中的重要角色,当当、苏宁、京东等在线购物商却遭遇了当头棒喝:“双十一”已被阿里巴巴注册商标,并专授天猫商城使用。
这样一来,阿里巴巴所有竞争对手涉及双十一的宣传、广告均不能包含“双十一”字样,否则便是侵权。其实从法律角度讲,不仅上述电子商务企业,一切的商业领域,包括传统商场、临街店铺,甚至是阿里自己旗下淘宝网(非天猫)的中小商户,都不能在媒体广告和互联网宣传中出现“双十一”,否则便有可能在双十一过后成为被告。那怎么办?也许只能写成“11.(12-1)”或者“11.(10+1)”了。
双十一(11月11日)原本是民间兴起的光棍节,男生女生们纷纷在这一天表达自己“脱单”的愿望。后来因为餐馆、商店的大力参与和推动,很快形成了不输于圣诞节的购物风气。借此东风,阿里巴巴在互联网上发起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节,并大获成功,无论在成交量还是购物习惯上都大大推进了中国的电子商务进程。毋庸置疑,阿里巴巴在国内的电子商务发展史上扮演着无可取代的英雄角色。但英雄并不代表一贯正确。抛开竞争对手的恶意诋毁抹黑不论,如果阿里巴巴仅仅是将“双十一网购狂欢节”之类的名称注册成商标,那无可厚非,但它注册成功的除了“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双十一狂欢节”,却还有“双十一”这样的日期简称,这种行为就值得商榷了。如果“双十一”可以被注册,那“十一”“五一”“五四”等节日,消费人群可能也很集中,是不是都可以被注册成商标呢。
商标的初衷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公平的商业竞争。但实际上,除了阿里巴巴这类偷换概念的数字商标,还有一些类似的滥用误区,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商业竞争的目的,反而遏制了正常的生产销售。
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来注册。所以像原来的成都牌客车之类的产品都会改名。那么像五四、十一、双十一、双十二之类的节日和日期是不是也该类推呢?
我们可以赞赏和认同某一厂家、企业在优秀的活动策划和产品推广当中所付出的心血和代价,我们也可以转身批评其他的传统厂家、竞争对手,说他们应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是作为受理商标申请和批准决策的工商管理部门,有责任厘清商标注册内容获批可能引发的权益侵害,做到每一次授权都有充分的依据;或者在授权之前扪心自问,有没有忽略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会不会破坏公平的商业竞争?尽可能避免出现得之东隅、却反而失之桑榆的局面。
我相信,这也会是法治市场的重要内容。
(瞬雨 技术经济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