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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1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化是反腐的社会基础

 

中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丰富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制度,秦朝时更制定了《秦律》,其后各朝各代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如《隋律》、《唐律》、《明律》等等。与西方相比较,早期的罗马共和国曾制订十二铜表法,后来的东罗马帝国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典》,都对当时社会生活的一些方面做出了规定。东罗马帝国亦称拜占庭帝国,而在后来西方语境中拜占庭成了腐败的代名词。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法律体系,总体来说在历史上都未能阻止腐败的发生。反腐败不是一个孤立的行动,更不仅仅只和法律、制度相关,更与社会整体氛围、法治意识、廉政文化、监督力度等诸方面有密切关系。

有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并不自动代表法治社会的建成,法治社会的建设任重道远。建设法治社会需要首先打好整个社会现代化的基础,要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现代化建设,使社会的法治文化、法治氛围逐步形成。

目前我们正在逐步完善和具备这些条件,通过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不断扩大人民参政、议政和监督的范围,使更多的人有序参与到这个进程中去,逐步建成现代化国家所需要的社会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反腐败将会更加有效。如果走得太快,有可能“欲速则不达”。经济上面临问题可以边干边学,而政治问题通常远较经济问题复杂,没有丰富的政治经验和积累,很容易导致偏差。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我们完全有可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条件下走出一条独特而有效的反腐之路。

(冯钺 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信息资料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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