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1月7日晚,福建长泰县坂里乡,八旬老人李志昂跟老伴养了2年多的鱼,遭当地百来位村民哄抢。经初步估算,当晚被哄抢的鱼有1万多斤,损失近20万元。当晚当地民警前往现场,但未能制止村民哄抢。(11月10日《海峡都市报》闽南版A05版)
笔者并不想说这些村民如何罪大恶极,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在平日里或许也是良善之辈,只是在夜色下的哄抢之中,那些禽兽不如的事,确确实实地发生了。就像著名的“破窗理论”所言,当秩序井然时,只有极少数的坏人才会拦路打劫,但当秩序失控时,稍微胆大点的人都会去抢别人的东西。正是这一“破窗”牵动了人性之恶。对于哄抢这颗毒瘤,显然不是单纯道德批判可以解决的。
为此,警方应该事后弥补,最大限度地维护正义。在哄抢事件发生后,警方应该依靠各级组织,深入调查参加哄抢的人和事。绝不能将调查的责任推给受害人,那既是失职,也会让哄抢者产生法不责众的想法,滋生更多的哄抢事件。长泰警方已经介入,希望能还老人一个公道。
而且,也是时候用法律之刀刮净哄抢之毒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虽有关于哄抢的相关规定,但处罚一般较轻,威慑力有限。再加上以往发生的多起哄抢事件,绝大多数都不了了之,已经让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深植人心。当依法治国的口号响彻全国的时候,八旬老人的合法财产被哄抢却毫无办法,这不是法律之耻是什么?笔者建议,可考虑由带头哄抢者赔偿哄抢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以起到“枪打出头鸟”的震慑作用。
(公孙好 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