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天下/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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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冤”立案 重查幕后贪赃枉法
重大决策不得鼓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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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1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部门出台意见,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
重大决策不得鼓掌表决

 

N据新华社电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从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提出,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

意见要求,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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