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炳光
海都讯 5岁女童在漳州凯德广场三楼的“欣奇乐园”游乐场玩耍,结果不慎被不满3周岁的男童绊倒,摔得手臂两处骨折。近日,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审理。
2013年10月14日晚,蔡女士带5岁女儿小鱼(化名)到漳州凯德广场三楼,购票进入“欣奇乐园”游玩,游玩过程中,不满3周岁的小武将一瑜伽球抱上大型充气八爪鱼,小腿不慎绊到在八爪鱼边缘蹦跳的小鱼,小鱼从八爪鱼上掉落,摔断了手臂。
由于医疗费问题,小鱼将小武一家、“欣奇乐园”游乐场、凯德广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近10万元。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游乐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只局限于书面性的提示和场地的防护,在小武出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时,工作人员没有上前劝阻,反而是在一旁吃饭,游乐场的经营者吴先生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本案50%的责任。
小武的监护人,则未能及时劝阻小武,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本案30%的责任。此外,小鱼年仅5岁,同样不具备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本案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