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温江桦(河南)
背景:“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南京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在节目中,就涉及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的一起案件进行了上述评论。之后其被孔庆东诉至法院,索赔20万。日前,北京海淀法院一审驳回孔庆东的诉讼请求并指出:公众人物对于媒体不具恶意的批评、质疑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据12月17日《新京报》)
败在“公众人物”概念之下,孔庆东并非首例。早在2002年,球员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中,法官就已经将“公众人物应容忍正当舆论监督造成的轻微损害”写进了判词。此案引起很大轰动,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弱保护原则,自此进入舆论视野。人们开始渐渐接受这么一个共识:公众人物,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接受更严之监督,其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就应适当克减。
只是,别看法院这么娴熟地运用“公众人物”概念,公众人物人格利益弱保护原则并未进入法律体系,而这和公众人物的界定有关。在最早确立“公众人物”概念的美国,该原则刚开始的适用对象是政府官员;只是在后来的发展中,不断将体艺明星、话题人物等囊括了进来。
那么,问题便来了。对官员来说,自然不会欢迎“公众人物”这个帽子,这也是目前国内“公众人物”概念入法的最大阻力所在。近年来,就屡屡有官员用侵犯名誉权等理由,将一些看似激烈、实则正常的“批评与建议”压制了下去。
孔庆东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对无恶意的过激言论大度;公民对官员的批评,即使是不正确的,只要不是出于恶意,更应当容忍。正如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所说,个人的名誉权当然很重要,但让人们自由发挥监督职能更至关重要。因此,必须突破重重阻力,将公众人物人格利益弱保护原则明确列入法律,别再让法院“自我造法”,也别再让人们的批评与建议被轻易扣上侵犯名誉权等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