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专题
3上一版  下一版4
 
实施“新安法”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明确党政职责 健全工作制度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2014年12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确党政职责 健全工作制度
《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出台
 

《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闽委[2014]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日前印发执行。《规定》共5章24条和1个附件,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集中体现,是对2009年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的重要完善和补充。

11月21日,国务院安办转发《规定》,供全国其他地区及中央企业学习借鉴。11月25日,国务委员王勇在国务院安办转发的《规定》文件上作重要批示:福建省的《规定》把安全生产各方面责任体系健全起来,清晰明确,操作性强,应予以充分肯定。安监总局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的总结、宣传、推广,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更接扎实有效的开展。

多方征求意见 力求职责清晰

据了解,福建省出台《规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做了大量的前期基础性工作。

早在2009年,福建省就开始在全国率先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推动下,福建省实现了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2014年,为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领导指示精神,福建省顺势而为,将出台《规定》作为新形势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

今年4月,福建省安监局完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并先后多次向有关部门,以及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省安监局多次召集法律、党建、安全生产等方面专家,对《规定》进行了系统论证、逐条讨论,并不断论证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规定》送审稿,上报省委、省政府审议。

10月16日的省委常委会和10月10日的省政府常务会分别审议通过了《规定》送审稿。

在福建省委常委会上审议《规定》送审稿时,福建省委书记尤权说,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是中央的要求,《规定》对党委职责划分简练清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党委工作全局和发展纲要,纳入了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更加明确、具体了。

完善“一岗双责”

相比2009年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规定》强化了地方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方各级党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领导成员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明确党政职责

此次《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分别明确了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规定》,各级党委的6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别是: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各级政府11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政府有关部门8项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并在附件中明确了5个党委部门、40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9个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避免了部门职责的交叉和空档,解决了缺位和越位的问题。

七大亮点齐呈现

亮点1

健全完善了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对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作出定位,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当承当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亮点2

进一步明确了福建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党委总揽全局和政府承担社会管理事项的定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别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亮点3

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原则,体现了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安法的贯彻落实,对2009年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作了重要完善和补充。

亮点4

具体明确了5个党委部门、40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9个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职责,与各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共同形成了福建省安全生产完整的责任体系。

亮点5

明确规定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七项工作制度和机制,即各级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度;各级政府每季度召开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安委会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机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指导机制;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深入基层调研制度;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能力机制;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履职沟通会商机制等。

亮点6

注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的运用,明确规定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范围,考核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能力的评价指标,并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创建、综治“平安建设”的考核权重。

亮点7

强化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规定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直至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3上一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