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6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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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毁24亩生态林 转租做停车场
闽侯一男子伙同他人违法承租一片生态公益林,租给企业后从中获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N海都记者 涂明

海都讯 闽侯县一男子伙同他人,从福州鼓山镇横屿村拥上小组长手中,违法将横屿村所有的一片24.4亩的生态公益林地租下来,之后,将所租林地进行开挖平整后,转租给企业做停车场,获利73万余元。近日,晋安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此人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1年4月间,同案人商某(已判决)在担任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拥上小组长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上一级机关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三环路鼓岭公路一公里旁福州市晋安区横屿村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地,以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价格出租给林某甲及同案人林某乙(已判决)和林某丙(已判决)。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明知所租的三环路鼓岭公路一公里旁的横屿村山地属于林地,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所租林地进行开挖平整后,以每月每平方米4元、月租金6万元的价格转租给福建兴顺物流公司做停车场达16个月。

林某甲和林某乙、林某丙在共同经营涉案林地期间,分工负责、共负盈亏,所得利益三人均分。福建兴顺物流公司先后将平整林地费用12万元及租金96万元,按照林某乙要求汇到林某丙的建设银行账户中,这笔钱由林某乙、林某甲、林某丙三人均分,每人得款36万元。2013年1月,林某甲将该地块以每月2.5万元转租给福建锦源渣土有限公司做停车场使用,福建锦源渣土有限公司将租金37.5万元人民币汇到林某甲的银行卡上。2014年1月22日,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73.5万元。

晋安法院认为,林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4.4亩,并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造成被占用林地的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某甲在犯罪后自首,且晋安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林某甲符合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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