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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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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两类农村户籍居民
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N海都记者 王林成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省人社厅发出《关于在福建省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两类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持居住证可在城镇居住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可用两种身份参保

《通知》规定,两类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纳入参保接续养老保险范围,包括持有居住证的福建省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地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以及灵活就业的,本人自愿,可以城镇个体经营者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城镇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建省农村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持有居住证者,可在城镇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申请时,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社保的福建省农村户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城镇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社保的福建省农村户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向城镇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

缴费比例为20%

《通知》还规定了具体缴费办法,缴费基数按我省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执行,并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同步调整。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缴费方式可选择按月或按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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