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宗耀祖的观念在中国有源远流长的文化基因,它很大程度上是“修齐治平”思想的社会基础,是“家国同治”传统的自然延伸。对于我们的公职人员来说,光宗耀祖其实本非“原罪”,官员内心存有这种想法无可厚非。问题是,什么是真正的“光耀”。反观落马的谷俊山、朱明国等人,均似“土豪宅主”发烧友,说明“错误光耀观”仍大有市场。
可能有人会说,这种“错误光耀观”源于孔孟。但同系儒家根脉的香港、新加坡等华人社会,怎么就例外了呢?问题可能在于,其在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深谙“舍个人私隐,得社会公信”的舍得之道,在法纪约束上做加法、在自我欲求上做减法,一面剥离附加在公权上的超国民利益,一面展现对公仆言行标准更高的诚意,达成官民互信特别是对“足薪养廉”的默契感。
在华人社会,默契即“沉默契约”,有时比合同来得实在。故此,这些地方奉公守法、体面稳定的公职生涯,本身就光耀。著名作家二月河亦指出,历史上出大官是家族荣耀,但贪赃枉法则家族成员都抬不起头;因此,当官不一定要发财,家族荣誉、社会尊重也是官员“收入”。
曾有留学生初到中国,不解地问:“人情味到底是什么味?”其实,借着光宗耀祖等人情味很浓的话题,让私生活多点“法治感、现代性”,值得且行且深思。(高波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