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涂明 曾会文
海都讯 担任仙游县鲤南镇、枫亭镇党委书记期间,林斌先后收受贿赂12起,共计88万元和1万美元。近日,福建省高院终审判决林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94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向陈某乙、林某乙分别追缴尚未退出的行贿款项人民币2万元和3万元,上缴国库。
福建高院审理认定,林斌在担任仙游县鲤南镇党委书记、鲤南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接受刘某甲、林某甲的请托,为鲤南开发区一环路工程招投标选择代理公司事项提供帮助。为此,林斌于2005年初收受刘某甲、林某甲给予的20万元;于2006年收受刘某甲给予的30万元。2006年底,林斌将上述50万元退还给刘某甲。
在担任仙游县委常委、枫亭镇党委书记、仙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期间,林斌还接受仙游县枫亭镇莆田市日晶玻璃公司董事长林某乙的请托,在该公司征地、工程进度、水电保障以及污染纠纷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林某乙给予的现金共计7万元。2009年春节前,林斌将7万元退还给林某乙。
另外,林斌还接受仙游县枫亭镇的莆田人民医院法人代表朱某甲的请托,为该医院医患纠纷事项提供帮助,于2007年春节、2008年元宵节期间,分别非法收受朱某甲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美元1万元。
审理认定,林斌在担任仙游县鲤南镇党委书记、鲤南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收受5起贿赂计59万元;在担任仙游县委常委、枫亭镇党委书记、仙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期间,收受7起贿赂计29万元和1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