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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不得出租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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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机关单位不得出租办公用房

 

N海都记者 练仁福

海都讯政府及部门的后勤接待、公务用车及公务接待都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并将从2月1日起施行,今后各机关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都将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或者集中管理。

《办法》还特别指出,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已出租、出借的,应当交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还负责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这方面我省将加快社会化改革进程。其中,公务用车计划采用分类提供服务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政府今后的公车采购也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接待则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开展,严禁组织旅游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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