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5版:城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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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学生戳伤同桌 学校担责60%
法院认为,校方属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N海都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海都讯 莆田城厢区一小学,两名小学生在课间因抢铅笔互相拉扯,导致其中一名学生眼睛被戳伤。事发时,校方没能对学生的行为及时防范与制止,事发后,也没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受伤情况,属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此,城厢区法院一审判处校方担责60%。

小清与小佳(均为化名)是城厢区一小学一年级学生,两人为同桌同学。2013年9月23日下午课间,小清拿走了小佳的铅笔,小佳因要抢回铅笔,拉扯中小清眼睛被铅笔戳到。当天,小清并没有向老师报告,仍然继续上课。

第二天,小清因眼睛不适才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小清先后在莆田、厦门等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28792.33元。经司法鉴定,小清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事后,小佳及其父母赔偿了1800元,学校赔偿了11000元,其他经济损失未再赔偿。为此小清及其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佳及其父母和所在学校共同赔偿给小清经济损失共计111371.37元(扣除已赔偿的)。

经办法官介绍说,根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在事发时,未及时对小清、小佳的行为进行防范与制止,在事故发生后,对小清的情况未及时发现与处理,属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60%的责任。

据此,扣除已赔偿的金额,法院一审判处小佳及其父母赔偿小清医疗费等8046.7元,校方应赔偿小清医疗费等185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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