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邱也栩 陈锟 刘世泉 文/图
海都讯 充5000元钱,可用6000元的油,分12个月返还,相当于打了8.3折,福建鑫联众公司(以下简称“鑫联众”)此前推出的这款“产品”吸引了福州很多车主前去办卡。但在今年1月份,车主们突然发现,原本按时返还的油钱突然“断供”了。鑫联众公司卷款跑路了?这样的恐慌情绪在已办卡的车主间蔓延。现实不容乐观,昨日,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鑫联众加油卡充值返现模式已查实的涉案金额就有上千万元,目前公司3名主要涉案人员已被警方控制,警方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调查。
市民投诉加油卡突然收不到钱
市民曾女士说,去年4月份,她所在的QQ家长群有人推荐说,一家叫鑫联众的公司正在办理加油卡,油钱可打8.3折。不少家长都心动了,毕竟开车上下班,油费是最大的开销。
曾女士了解到,鑫联众采取的是充值返现的模式,优惠分五档,最低3000元起充值,对应获得3600元油费,但这3600元要分12个月返还,每个月300元。
曾女士随后充值了3000元,双方约定每个月15日由鑫联众打300元到曾女士名下的加油卡内。“前8个月都很正常,但1月15日这天,钱没有打到我卡上,打电话去问又老占线。”
市民吴女士也反映了同样的遭遇。去年7月份她充值了2万元。到12月,鑫联众确实守信返现,她便推荐给很多朋友,他们都办了这项充值返现业务。“第一期的油费是当场给了,谁想才第二个月,就发生了这种事儿。”吴女士昨日来到鑫联众公司要求立即退钱,未果。
记者调查 鑫联众公司冷清
记者了解到,福建鑫联众公司发家于福清,董事长为姚敏佳。目前总部位于福州,旗下拥有福建鑫联众保险代理股份公司、福建鑫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福建鑫联众融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联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子公司。加油卡充值返现业务主要由福建鑫联众融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实业”)运作。融和实业2014年4月刚刚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商月英。姚敏佳、姚鸣娥为股东。
昨日,在福州湖东路恒力金融中心8楼鑫联众总部内,聚集了不少前来要求退款的车主。鑫联众只有前台几个工作人员和零星的几个员工在岗。
前台工作人员表示,公司领导均不在,对具体情况,其并不清楚,以鑫联众给车主们发的短信通知为准。短信称,由于公司股权重组、架构变动,将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内部调整,在此期间可能造成油卡充值滞后,鑫联众承诺于3月31日之前恢复充值。
现场一名被指是公司副总经理的女性表示,她不了解情况,要问相关负责人。但她承认,公司相关负责人正配合警方调查。
昨日下午,记者先后联系了鑫联众总经办副总经理彭玉花、客户服务部经理潘婕、收展部客户主管郑仁杰等,对方或称无可奉告,或表示此前生病请假,不了解情况。
充值返现模式 内部层层考核
公开宣传上,鑫联众将充值返现模式定义为“众筹”,是“预购+团购”的新型消费模式。其董事长姚敏佳正是凭此“让企业在几大主流行业间实现横跨”,发展至如今的规模。
记者在鑫联众公司内部一份落款为2014年12月的文件上看到,其客服团队专门针对油卡业务有一套薪酬绩效考核办法。客服团队分为客服专员、客服经理、客服总监三个层级,每个层级又有不同的维持和晋升标准。比如,试用客服专员转正考核标准必须满足个人业绩月均20万元以上,考核期为三个月。客服经理晋升必须满足育成1个以上客服经理团队,个人业绩月均20万元,直辖团队月均30万元以上等。
另一份其内部统计的“洗尽征尘迎新年活动业绩单”上,鑫联众每个部门都有相当金额的业绩完成,全公司总计完成4871500元。
对比2014年和2015年的两份充值返现方案,记者发现,2014年的活动方案只有5档,从3000元到19700元。而2015年变成了六档,充值起始金额提到了5000元,最高达到30000元。
有车主分析,可能是办理充值返现的车主越来越多,让鑫联众尝到了甜头;也有可能随着资金链紧张,鑫联众对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目前很可能的情况是,鑫联众资金链断了。”
律师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看来,曾经让姚敏佳志得意满的“众筹”模式让其深陷泥潭。昨日,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鑫联众加油卡充值返现模式单单已查实的涉案金额就有上千万元,目前公司3名主要涉案人员已被警方控制,警方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调查。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思斌认为,目前法律针对众筹这个词还没有准确的定义,只有在《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中出现过,但含义明显有区别。
他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满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